1. 正常環境溫度-40至60℃;
2. 公稱工作壓力為1.0至30Mpa;
3. 公稱容積為0.4L至3000L;
4. 盛裝******氣體、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;
5. 無縫、焊接和特種氣瓶。
氣瓶的安全特性:
1. 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、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,因此設計要求以60℃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;
2. 由于氣瓶直徑小,無法進行內部檢查,因此,對耐壓試驗要求高,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.5倍。
氣瓶檢查:
1. 企業應從具有氣瓶生產或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廠家采購或充裝氣瓶,接收前應進行檢查驗收。
2. 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接收。
3. 氣瓶使用單位指定氣瓶現場管理人員,接收氣瓶時以及在氣瓶使用過程中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進行檢查。
4. 按照《安全目視化管理規定》的有關要求,掛貼相應的標簽。
5. 對有缺陷的氣瓶,應與其它氣瓶分開,并及時更換或報廢。 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5.1 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;
5.2 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、變形、磨損、裂紋等嚴重缺陷;
5.3 氣瓶的附件(防震圈、瓶帽、瓶閥)是否齊全、完好;
5.4 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;
5.5 氣瓶的使用狀態(滿瓶、使用中、空瓶)。
企業應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,檢驗周期如下:
1.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(如二氧化硫、硫化氫等),每二年檢驗一次;
2.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(如空氣、氧氣、氮氣、氫氣、乙炔等),每三年檢驗一次;
3.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(氬、氖、氦等),每五年檢驗一次;
4.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,發現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全******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超過檢驗期 限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
5.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
氣瓶驗收登記 五查一登記
1. 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,有無鋼印;
2. 查氣瓶出廠合格證;
3. 查氣瓶有無防震圈;
4. 查氣瓶有無防護帽;
5. 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、開關有無缺失、外觀是否正常、顏色統一、附件是否齊全,是否符合安全要求。 6. 氣瓶檢查合格后驗收登記。
氣瓶運輸
1. 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“危險品”的安全標志。
2. 氣瓶必須配戴好氣瓶帽、防震圈,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,氣瓶帽要擰緊,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。
3. 氣瓶應直立向上裝在車上,妥善固定,防止傾斜、摔倒或跌落,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。 4. 運輸氣瓶的車輛停靠時,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。
5. 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、人員密集區附近停靠。
6. 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氣瓶。
7. 運輸可燃氣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。
8. 運輸有毒氣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防毒面具。
9. 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,適當覆蓋,避免曝曬。
10. 所裝介質接觸能引燃******,產生毒氣的氣瓶,不得同車運輸。
11. 易燃品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, 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。
12. 車輛上除司機、押運人員外,嚴禁無關人員搭乘。
13. 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。
氣瓶搬運
1. 搬運氣瓶時,要旋緊瓶帽,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,注意輕裝輕卸,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。
2. 近距離(5m內)移動氣瓶,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,并且要使用手套。移動距離較遠時,應使用專用小車 搬運,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。
3. 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.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,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。
4. 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,逐個卸車,嚴禁溜放。
5. 裝卸氧氣瓶時,工作服、 手套和裝卸工具、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。
6. 當提升氣瓶時,應使用專用吊籃或裝物架。不得使用鋼絲繩或鏈條吊索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。
氣瓶使用
1.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,應與辦公、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。
2. 氣瓶應防止曝曬、雨淋、水浸,環境溫度超過40℃時,應采取遮陽等措施降溫。
3.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,至少保持5m間距,且距明火10m以外。
4. 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,如乙炔氣瓶,應避開放射源。
5. 氣瓶應立放使用,嚴禁臥放,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。
6. 乙炔氣瓶使用前,必須先直立20min后,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。
7. 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、干燥,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、灰塵等。
8. 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,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、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、減壓器等。 9. 禁止將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,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接地裝置。在氣、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,要防止氧氣瓶帶電,如地面是鐵板,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。
10. 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。
11. 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、結霜現象時,不得用火烤,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,或用40℃ 以下的溫水沖澆,再緩慢地打開瓶閥。
12. 嚴禁用溫度超過40℃的熱源對氣瓶加熱。
13. 開啟或關閉瓶閥時,應用手或專用扳手,不準使用其他工具,以防損壞閥件。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 扳手。如果閥門損壞,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。
14. 開啟或關閉瓶閥應緩慢,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,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。
15. 打開氣瓶閥門時,人要站在氣瓶出氣口側面。
16. 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,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。
17. 暫時中斷使用時,必須關閉焊、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。嚴禁手持點燃的焊、割工具調節減壓器 或開、閉乙炔氣瓶瓶閥。
18. 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。使用減壓器時須帶夾緊裝置與瓶閥結合。
19. 正常使用時乙炔氣瓶的放氣壓降不得超過0.1MPa/h,如較大流量時,采用多只乙炔氣瓶匯流供氣。
20. 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,釋放減壓器壓力,并配戴好瓶帽。
21. 嚴禁敲擊、碰撞氣瓶。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。
22.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,必須留有剩余壓力。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.05MPa,液化氣體氣瓶 應留有不少于0.5%~1.0%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。
23. 關緊閥門,防止漏氣,使氣壓保持正壓。
24. 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。
25.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,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回流的裝置,如單向閥、止回閥、緩沖器等。
26. 氣瓶投入使用后,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、焊接修理。嚴禁將氣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。
27.氣瓶使用完畢,要妥善保管。氣瓶上應有狀態標簽(“空瓶”、“使用中”、“滿瓶”標簽)。
28. 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。
29. 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,要查找原因,及時采取整改措施。
氣瓶存儲
1. 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、雨篷的場所。
2. 存儲在室內時,建筑物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。
3. 氣瓶存儲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,也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。
4. 存儲場所應通風、干燥,防止雨(雪)淋、水浸、避免陽光直射。
5. 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,不得有地溝、暗道和底部通風孔,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。
6. 存儲可燃、******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,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,同時應 設避雷裝置。
7. 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。
氣瓶應分類存儲:
1. 空瓶和滿瓶分開、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與燃料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;
2. 乙炔氣瓶與氧氣瓶、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分室、毒性氣體氣瓶分室、瓶內介質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、爆 炸、產生毒物的氣瓶分室。
3. 易燃氣體氣瓶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,禁止吸煙、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,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。
4.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,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立方(相當5瓶,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)。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立方時,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,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。
5. 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立方 (相當40瓶)時,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,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,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。
6. 氣瓶應直立存儲,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,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。
7. 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的材料,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。
8. 氣瓶(包括空瓶)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,卸下減壓器,戴上并旋緊氣瓶帽,整齊排放。
9. 盛裝不宜長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氣體的氣瓶,如氯乙烯、氯化氫、甲醚等氣瓶,均應注明存放期限。
10. 盛裝容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,如乙炔氣瓶,必須規定存儲期限,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儲存點的******溫度,并應避開放射源。
11. 氣瓶存放到期后,應及時處理。
12. 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,特別是在夏季,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,并做好記錄。
13. 存儲場所******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,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%以下。
14.存儲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氣瓶的室內儲存場所,必須監測儲存點空氣中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的濃度。
15.如果濃度超標,應強制換氣或通風,并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,采取整改措施。
16.如果氣瓶漏氣,首先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保護。
17.在******安全的前提下,關閉瓶閥, 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,應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。
18.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、通風設備、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、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處理。